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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7,784 元(即以原告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之不動產價值,其中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房屋課稅現值之總和為準,另參本院96年度補字第12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0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