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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自始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91年9 月27日91年度重訴字第189 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0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