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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胡公毅即胡月公祭祀公業管理人被 告 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佃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4,8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終止租佃關係等
裁判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