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7,362 元(即以原告請求撤銷預告登記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總和為據,該價值係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8 號事件查與本件為同一原因事實,引用該卷宗內資料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3,7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