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