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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親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13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害繼承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書。

二、委任狀、委任狀之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裁判案由:侵害繼承權
裁判日期:200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