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親字第36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成立訴訟,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總則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花蓮縣○里鎮○○里○○鄰○○街○○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附卷可查。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