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5號上 訴 人 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95號請求給付補貼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4,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