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 告 東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玲訴訟代理人 金惠民律師
邱鎮北律師被 告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維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租賃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補正各項聲明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到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