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2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 告 乙○○被 告 達欣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不存在。

被告應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將原告自被告達欣紙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名單中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於清算算範圍內,視為尚未廢止,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及第25條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同法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經92年4 月9日經授中字第0923466697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而本院迄今未接獲該公司呈報清算人,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揭規定,本應以被告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然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公司法第213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因辭任被告之董事,欲確認其與被告間並無委任關係,自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自應由被告之監察人甲○○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董事長原為周楊翠雪,原告及周志昌為董事,甲○○則為監察人,周楊翠雪過世後董事長及董事會處於不能行使職權之狀態,因原告並未涉入被告之營運,故於母親周楊翠雪過世後,原告多次對被告其餘董事及監察人表示不願續任董事之職,但欲以存證信函通知其等則無法送達郵件,故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辭任被告董事及廢止後擔任清算人之職務,並拋棄原告名下被告股份之意思表示通知,並進而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關於董事或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以釐清兩造間之關係。於原告依據民法第549 條之規定終止委任關係後,兩造間之委任關係已不存在,依民法第263 條準用民法第259 條之規定,被告自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而回復原告未登記為被告董事登記之義務,否則即有侵害原告之姓名權,依民法第19條之規定,原告亦有請求被告除去侵害之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查原告是否為被告之董事,攸關原告對被告是否有身為董事之權利義務關係,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㈣、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卡抄錄本影本、戶籍謄本、本院91年段聲字第981 號裁定各1 紙及存證信函影本2 紙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而被告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法第12條、第192 條第4 項、民法第549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以訴狀表示辭任被告董事職務之意思,起訴狀繕本於民國96年10月5 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清溪派出所,於96年10月15日發生效力,是原告向被告辭任董事職務之意思表示已送達於被告而生辭任之效力,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斯時起即不存在,被告就此自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若非如是將致主管機關登記資料仍登載原告為被告之董事,此將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訴請被告塗銷董事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裁判日期: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