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號原 告 乙○○
28弄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