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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5號上 訴 人 甲○○

4巷2號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1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裁判日期:200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