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 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1,886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7,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