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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 告 詮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一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業於民國96年7 月11日出境,有其入出境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原告應於5 日內補正其國外確實住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7-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