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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被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乙○○相對人即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漏未就原告返還土地敗訴部分訴訟費用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出土地及返還土地,係一訴主張數標的,而所主張數標的價額相同並互相競合,依同法第第77-2條但書規定,僅依原告請求被告遷出土地部分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課徵裁判費,並未併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部分之價額。原判決酌量前述情形,依同法第79條規定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