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4號原 告 乙○○
號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再提出書狀特定訴之聲明(按:訴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原告民國96年10月5 日所提補正狀,補正訴之聲明⑴請求被告返還不動產。⑵請求履行家庭會議之協議。經核該訴之聲明⑴部分不能特定該不動產,訴之聲明⑵部分請求履行協議內容不明,均非適法之訴之聲明),並補正關於訴之聲明⑴部分之訴訟標的(原告96年10月5 日所提補正狀,並未補正關於訴之聲明⑴部分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訴之聲明所示訴之利益依法繳納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