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 告 甲○○
丙○○
巷27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判命被告撤銷於民國96年2 月26日就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36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應塗銷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茲依該土地應有部分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下同)894,975 元(4295.7平方公尺×1/36×7,500 元=894,975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9,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