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90號原 告 乙○○ 號甲○○ 樓前二人共同 呂理胡 律師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裁判案由:返還權狀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