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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 告 胡公毅即胡月公祭祀公業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終止租佃關係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6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呂自遠(民國前00年0月000日生)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等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裁判案由:終止租佃關係等
裁判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