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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2號上 訴 人 胡公毅即胡月公祭祀公業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02號終止租佃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10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新台幣費銀元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裁判案由:終止租佃關係等
裁判日期: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