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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16號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被 告 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17 元,應徵第

1 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1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怡

裁判案由:返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