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20號上 訴 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20號號請求返還有價證券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應補正之事項: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8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上訴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