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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87號交還存單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裁判案由:交還存單
裁判日期: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