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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23號原 告 甲○○被 告 福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范坤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7年5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0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