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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 告 乙○○被 告 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泛太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票壹拾陸萬柒仟參佰零壹股。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96年6 月間依拍賣方式以每股8 元之代價向被告購買被告公司股票167,301 股,合計價金1,338,408 元。拍定後被告以其股務代理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公司)拒不簽證為由,遲未交付股票予原告,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股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被告公司於95年7 月15日辦理公司減資,依法各股東應提出舊股票辦理換發新股票,惟股東莊庭禎遲未前來換取新股票,被告遂依公司法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定6 個月以上期限通知股東莊庭禎換取新股票,惟莊庭禎未於期限內換取股票,依公司法第279 條第2 項規定,股東莊庭禎即喪失股東之權利,被告遂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股東莊庭禎。被告拍賣股東莊庭禎股票計167,301 股,由原告以每股8 元得標,被告已收取價金1,338,408 元無誤。被告認同應發給股票,惟因遭被告之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公司拒絕而使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故被告認諾原告之主張,不為抗辯等語,並聲明:認諾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既對原告之請求認諾,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判決如主文所示。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應特別說明者:被告拍賣股東莊庭禎之股票是否合法?被告與第三人中國信託公司之法律關係為何?原告對被告取得本件勝訴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中國信託公司?原告得否對中國信託公司執行?上揭事項均非本件認諾判決所應審酌,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第

384 條之1 第1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
裁判日期:2008-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