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 告 奕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 告 邦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 告 奕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 告 邦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