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71號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被 告 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