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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99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丙○○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 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嗣抗告人提起上訴,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經本院於98年1 月22日裁命補繳,惟抗告人逾期未為繳納,本院乃於98年3 月19日裁定駁回上訴;抗告人復對此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因已逾抗告之不變期間,尚未命其補正抗告費,經本院於98年4 月24日裁定駁回抗告;今抗告人乃對此駁回抗告之裁定再提起抗告,惟迄仍未繳納抗告費,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每次各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雪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裁判日期:2009-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