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0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裁判日期:20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