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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 告 宜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雲建即名立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0,000 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6,7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