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 成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6 號請求返還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08,57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