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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代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其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23,489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28,0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等
裁判日期:2007-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