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股金等,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75,000元,應繳裁判費4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48,312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1份與本院及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