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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丙○○

甲○○

上二人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轉讓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轉讓股份等
裁判日期:200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