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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7號原 告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旺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旺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6,741元,應繳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365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裁判日期:200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