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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9號原 告 丁○○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裁判日期:200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