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被 告 吳家河(即吳煌鄰祭祀公業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9 樓,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0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