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8號原 告 長虹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9,000元,應繳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1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