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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12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被 告 百世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百世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14,335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日期:200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