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1號原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法定代理人 乙○○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825,1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8,0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裁判日期:200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