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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8號原 告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伊思儷超媒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卷附兩造所訂物流經銷合約書捌、附則二前段約定:「本合約如有爭議,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本院卷第7 至9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自係合意以台北地院為其管轄法院,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汪智陽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裁判日期:200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