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碧嬌即陳進棋遺產管理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
甲○○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939 號確認移轉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4,178,27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燕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