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