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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重勞訴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 告 己○○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被 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王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設址於高雄縣大寮鄉大發工業區○○街20號,然原告任職於被告所在桃園縣桃園巿經國路11號10樓之2 之營業所,原告主張兩造勞動契約約定勞務履行地為桃園縣,為被告所不爭執,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此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就僱傭關係存在與否即有爭執,原告是否為應為被告服勞務、是否可請領薪資,俱屬不確定,致原告私法上地位處於不安定之狀態,有受侵害之危險,而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洵屬有據。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己○○、甲○○二人主張:㈠渠等二人為被告員工,原告己○○於民國90年11月1 日到職

初任業務副理,因表現良好,於93年6 月1 日升任OEM/ODM執行經理(OEM/ODM ACCOUNT Mgr.),任職被告年資已有5年8 月10日;原告甲○○於91年8 月1 日到職,初任產銷協調主任,因表現良好,於93年6 月1 日升任OEM/ODM 執行經理,於94年9 月1 日升任副商務開發經理(ViceBusine ssDevelopment Mgr.),任職被告已有4年11月10日。

㈡原告二人任職於被告所屬集團特殊塗料部門,工作表現優異

,曾先後為被告完成與廣達電腦及華碩電腦簽定5 年之合作協議,原告二人所屬團隊(即原告己○○、甲○○、乙○○、曹昌正),並因業績優良常獲被告之道賀信,並於95年12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獲邀至紐約參加全球商業發展年終會議。詎被告於96年3 月底突以組織變更為由,逕行通報資遣原告二人之主管即訴外人庚○○,並於同年4 月16日派任新任總經理梁大維到職,繼於組織架構不明狀態下,梁大維先於同年4 月間要求原告二人交出多年經營之客戶及訂單轉交他人負責;再安排在台灣不存在及不加工生產的新客戶要求原告二人開發;梁大維對原告二人新客戶的開發工作非但不予支持,甚至每天要求原告二人立即交出訂單,然開發新客戶取得新訂單,需與被告公司同仁作縱向與橫向溝通工作,諸如請求主管協助市場開發、拜訪客戶以示重視、為客戶簡報、為研發同仁蒐集產品規格、請求產品開發、申請樣品試樣、連繫技術服務團隊、協助線上試漆、技術指導、教育客戶等流程,訂單非可一蹴可及,新客戶非短期間內即可開發完成。

㈢且梁大維嗣後並未正式公布組織架構,亦未與原告二人親自

溝通下,即將原告二人本來職稱做降級指示;又自梁大維到職後,即對原告二人為密集且不實的記過等處分,原告二人要求被告提供公平調查及申訴管道未果,被告未獲原告二人對該處分事項確認,且未符合正常人事處分流程(人事約談、事證確認、改善指導、改善期限、懲處結果確立、員工再申訴管道、相關主管及被處分員工具體日期之確認簽名、公告佈達等),捏造處分單之真實與正當性;且以極不合理方式,意圖逼迫包括原告二人在內原有員工離職,惟原告二人對於新工作仍認真負責,並無不能勝任工作情事。

㈣詎被告於96年7 月10日原告二人上班時,即強迫原告二人必

須接受資遣,同時簽署不合理離職文件,否則將予以開除,並自當天中午12時生效,限令原告二人必須立刻離開公司,原告二人為被告奉獻畢生專長,創造業績,盡心盡力,竟遭被告無端資遣或開除,因而不願辦理自願離職,詎當日被告即以原告「違反被告工作規則」為由,將原告開除,有通知書為據。

㈤詎96年7 月13日被告又以原告二人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勞

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 項第5 款、第16條第1項第3 款及第17條規定,分別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二人,並計算原告二人資遣費分別為己○○新台幣(下同)646,551元,甲○○671, 003元。足證被告上開「違反工作規則開除原告」之通知,與其後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二人「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兩造勞動契約,顯然前後矛盾。倘被告因原告二人違反工作規則而開除原告二人,依法被告無須發給資遣費,然被告竟於96年7 月10日開除原告二人後,同年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二人發給資遣費,益徵被告明知擅自開除原告二人並無正當法律權源,原告己○○、甲○○分別任職於被告5 年8 月10日、4 年11月10日,並無失職,竟遭被告無端解聘,非但影響原告二人在業界之信譽,並造成原告二人另謀高就之困難,被告違法終止勞動契約毫無理由,兩造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㈠原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情事,被告依其工作規

則或勞基法第11條規定,自96年7 月10日起終止與原告間勞動合約,核算資遣費通知原告領取,自未違法,茲詳述如下:

⒈原告己○○部分:

⑴96年5 月17日、同年6 月21日及同年月27日,原告己○○身

為經理,卻未為其業務開展工作事項,不願外出訪客,亦無訪客報告,全無推展工作意願,自96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7月10日止,共計67個工作天,原告己○○卻僅有1 份訪客報告(96年5 月28日拜訪客戶Kinpo) ,違反被告要求,拒未設定工作目標,其主管即總經理梁大偉對其工作表現深感失望,經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予以懲處(被證6 號)。

⑵96年5 月21日,原告己○○拒將重要客戶資料移交新管理團

隊,經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2條第1 款記小過乙次(被證7 號)。

⑶自96年4 月起至同年7 月10日止,共計67個工作天,原告己

○○請假、休假、曠職合計缺席日數達42.5日(已更正為38.5 天) ,其客觀上亦已欠缺必要工作能力與專識。

⑷依證人即被告業務經理戊○○證稱可知被告總經理梁大維要

求被告所有業務人員均應各自交出原本負責客戶名單,或於外出拜訪客戶後均應提出訪客報告,並非特別針對原告己○○所為;業務人員未依規定請假,如未進辦公室處理事務,亦未前往實驗室拿取產品樣本,復未能提出訪客報告,被告認定其屬無故曠職自屬合理;再依證人即被告人事部門主管丙○○證述可知其在處理與原告己○○有關之懲處申請案件時,均曾以電話與原告己○○溝通及確認,原告己○○對此並未提出任何反證予以駁斥,堪信屬實。

⑸原告己○○於同年5 月14日上午9 時35分,在公司吸菸休息

區不當散布被告總經理梁大維為有錢人,並將成為綁架之目標等言論,復於同年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被告總經理辦公室威脅總經理要找幫派份子處理,經梁大維提報,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3條第7 款得記大過乙次(被證4 號)。又原告己○○自96年4 月原任部門主管庚○○遭被告依法資遣,及被告現任總經理梁大維到職起,即消極抵制梁大維之指揮監督。且原告己○○表示「梁總經理是有錢人,並將成為綁架之目標」等語,縱屬玩笑性質,然其對新到任總經理為上開不當言論,顯已嚴重違反職場倫理與道德;足證原告己○○主觀上未能對被告善盡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被告認定原告己○○不能勝任工作,與原告己○○業績表現無涉。況縱使原告己○○客觀上之工作能力、業績優異,原告己○○對於被告總經理梁大維到任後之領導方式有所不滿或無法適應,均應尋正常管道向被告經營團隊反映,以便被告向原告己○○提出適當說明,然而絕不可消極抵制被告之指揮監督,甚至恐嚇被告主管及破壞被告形象等手段為之。

⒉原告甲○○部分:

⑴96年4 月起,被告業務性質變更,進行內部組織調整,裁撤

原商業發展部,原告甲○○調任經理,並由新任總經理梁大維親自督導團隊,惟原告甲○○無由拒接新職,藉詞要求被告提出新組織架構表,經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3條第7 款建議記大過乙次(被證11號)。

⑵同年5 月1 日,原告甲○○拒將重要客戶資料移交新管理團

隊供全體員工共享,經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2條第1 款記小過乙次(被證12號),觀諸原告甲○○於95年中秋送禮名單詳列高達兩百多名客戶送禮資料,益徵其主張無客戶資料可資提供云云,不足採信。

⑶同年5 月5 日,原告甲○○未經直接上司授權逕向多家重要

客戶傳送不當電子郵件訊息(被證14號),致客戶產生日後是否尚可與被告交易疑慮而覆文表達擔心意旨,破壞被告對外形象,經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3條第

10 款 記大過乙次(被證12號)。⑷又原告甲○○身為經理,卻未為其業務開展工作事項,不願

外出訪客,亦無訪客報告,全無推展工作意願(被證15號),自96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7 月10日止,共計67個工作天,原告甲○○卻僅有2 份訪客報告(96年6 月13日拜訪客戶Chicony 、同年月20日拜訪客戶BenQ),違反被告要求,拒未設定工作目標,其主管即總經理梁大偉對其工作表現深感失望,經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2條第1 款得記小過乙次(被證16號)。

㈡綜上,原告己○○、甲○○二人前述各項失職行為,足認其

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客觀上品行亦已不能勝任工作,被告依法終止勞動契約,核無不當(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53 號判決意旨),被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自屬合法。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己○○自90年11月1 日起至96年7 月10日止任職於被告,年資計5 年8 月10日。

㈡原告甲○○自91年8 月1 日起至96年7 月10日止任職於被告,年資計4 年11 月10日。

㈢被告於96年7 月10日通知原告二人,因違反被告工作規則予

以開除,有通知書影本兩份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0頁、第

31 頁) 。㈣被告於96年7 月1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二人,以原告二人

不能勝認工作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終止與原告之勞動契約,並依第16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17條規定,予以資遣,核算原告己○○資遣費646, 551元、原告甲○○資遣費671,003 元,有大寮郵局第116 號、第117 號存證信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至第37頁)。

㈤原告己○○離職前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為105,416 元、原告甲○○為105,118 元(見本院卷第325 頁、第380 頁)。

參、本院判斷:原告己○○、甲○○主張渠等任職被告期間,業績優良,詎被告竟於96年7 月10日突然以渠等「違反工作情節重大」為由予以解僱,並要求當日立即離開公司,嗣又函知渠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解僱渠等二人等情,固據原告二人提出解僱通知書、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則以原告二人有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不能勝任工作」之解僱事由,已依法終止與原告二人之勞動契約等語置辯。經查:

一、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為何?㈠按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

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㈠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㈡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㈢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㈣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初與委任契約之受委任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者迥然不同。

㈡原告二人職稱雖均為經理,然非可僅以其職稱即認兩造契約

屬委任關係。綜觀兩造僱傭契約內容,雙方就工作地點(桃園縣)、報酬(原告己○○離職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為105,

416 元;原告甲○○任職之初每月59 ,850 元,離職時最後六個月平均薪資為105,118 元),工作時間(週休2 日,比照公務機關休假),均已明載。且被告之工作規則對原告二人有關:服務守則、工作時間、工資、休假、請假、考勤與考績、獎懲、年資計算、終止契約(解僱)及資遺、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等攸關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等關係事項均有明確之約定(見本院卷第388 頁),非但未見被告有因一定之事務,使原告二人具有獨立之裁量權之意思,反而明白顯示被告於工作規則及兩造契約中已規範勞務給付之地點、時間及給付量、勞動過程等事項,原告二人對於其作息時間顯然無法自行支配,兩造間系爭契約顯具勞動契約人格上之從屬性甚明。況且,原告二人任職被告期間關於其業績與發展,尚需接受被告所屬集團特殊塗料前任經理庚○○、亞洲總經理陳東言之考核,評估其有無達成年度目標,並給予評分,此有兩造不爭執之原告95年度考評及考績表可參(原證

3 ,本院卷一第19頁至第27頁),益徵被告對於原告二人確具有相當程度之指揮監督關係。亦即兩造間應屬僱傭契約無疑,兩造就此亦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應堪採認。

二、次按勞基法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三、依原告所提出被告解僱原告二人之通知書所載:被告解僱原告二人之事由均為原告二人「違反被告工作規則」(見本院卷第30頁、第31頁),惟被告於96年7 月13日分別發予原告二人之存證信函,則以原告二人「不能勝任工作」而予解僱(見本院卷第32頁至37頁)。且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被告抗辯解僱原告二人之事由原有多端,惟經本院闡明,被告陳稱:「(被告解僱原告二人之理由為何?)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原告主觀上未忠實履行勞未給付義務,我們並不否認原告二人客觀上能力符合工作的要求。」;「(被告是否亦不抗辯原告二人有其他勞基法上解僱事由?)不主張其他勞基法上解僱之理由,請鈞院僅就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為判斷,且只判斷原告二人主觀上能否勝任工作即可,我們提出許多客觀事證可以證明原告二人主觀上不盡忠實履行職務之義務。」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80 頁)。亦即,被告所抗辯解僱原告二人之事由,僅有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不能勝任工作」情事乙點。又被告已明確表示,其並不否認原告二人「客觀」上能力符合工作要求。是本院僅須就原告二人是否有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茲為判斷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四、原告二人有無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情事?㈠原告二人是否未提出訪客報告而無工作意願?⒈被告抗辯自梁大維於96年4 月16日到職起至同年7 月10日原

告二人遭解僱止,共計67個工作天(下稱系爭期間),原告己○○卻僅有1 份,原告甲○○僅有2 件訪客報告,未設定工作目標,無工作意願,經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予以懲處(被證6 號),足認其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云云,此為原告己○○所否認,辯稱此期間內幾乎每天都有以電子郵件傳送予被告總經理梁大偉等語。經查,依原告二人所提出之實際工作表顯示(詳附表一),原告己○○於系爭期間內所傳送予被告新任總經理梁大偉之電子郵件共計有80封,其中為被告承認確有傳送之電子郵件有59封;另原告甲○○於系爭期間內,共計傳送59封電子郵件予原告而為被告所承認者,計有53封。再者,原告己○○、甲○○分別所傳送予被告總經理梁大維之上開各59封、53封電子郵件中,內容為例行週報告、訪客紀錄報告、數位相機市場報告者,己○○共計16封,甲○○計有20封之事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所提出之附表二之審核表在卷可稽(分別見本院卷第

468 頁、469 頁及471 頁),復有被告所提出審核表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71 頁)。

⒉審酌:⑴系爭期間共計67個工作日,而被告所承認原告己○

○曾傳送之電子郵件即有59封,原告甲○○有53封,核計約近每日1 封,如若原告二人果無工作意願豈有頻繁傳送電子郵件予新任總經理之可能?⑵再依原告二人所提出附表一所示系爭期間內之實際工作表所示,具體而細微記載此期間內所從事與其業務有關之活動。縱未全部為被告所承認,然就其內容觀之,其虛偽列載之可能性不高,自難遽認渠等二人無工作意願。至於,被告雖抗辯有部分電子郵件,係公司內部發文及通告與原告之業務無關;或抗辯有部分電子郵件係與梁大偉爭執管理措施之電子郵件云云,然如若原告二人無工作意願,何需與新任主管爭論管理措施?足證原告二人於此期間內確有積極之工作意願甚明。

㈡原告二人是否於系爭期間內未積極開發新客戶?⒈被告之新任總經理梁大偉係於96年4 月16日到職,同月間即

要求原告二人交出渠等二人所負責之客戶名單,並要求渠等二人開發新客戶之事實,業據證人乙○○即被告之離職員工證述:「梁大維於96年4 月間到職約一、二週就開了一個會,要求我及原告二人將舊客戶名單交出來」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318 頁),而原告己○○係於同年5 月21日;原告甲○○係於同年5 月20日交出客戶名單之事實,亦為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81 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採認。

⒉被告之總經理梁大偉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何時要求原

告二人開發新客戶?)於96年4 月19日開會時,我有具體指示原告二人去開發數位相機的新客戶,但沒有具體給予新的客戶名單,當時我並無要求原告要多久之內要有績效,我認為以原告二人的經驗應該一、二個月內就要有績效,原告二人於6 月12日有跟我報告要去開發九位新客戶。」;「(你於4 月19日要求原告二人開發新客戶,你認為多久的時間原告二人要有績效?)我認為依據原告二人在業界、人派、經驗應該要於一、二個月內就要有績效,因為數位相機的產品生命週期只有六的月。」;「(對原告二人解僱原因為何?)我們認為是主觀上原告二人沒有工作意願,而非客觀上原告二人的工作能力。」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446 頁-447頁),依被告新任總經理梁大維之證言,堪信原告二人遭被告解僱原因之一,應係梁大維認為渠等二人未於系爭期間內對新客戶之開發提出績效所致。

⒊惟查,證人乙○○即被告之離職員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梁大維有無於會議中明示或暗示你們沒有在短時間沒有找到新客戶公司會有如何處罰?)梁大維表示有代表總公司來處理這些業務人員,有要求我們將業績做出來,依我們公司的行業,公司的業績不是可以馬上做出來,他就一值催我們問我們將舊客戶名單交出來,今天跑哪些客戶人員,有聯絡哪些電話都要以書面紀錄出來交給梁大維。但他說的這些話要會令我感覺到如果沒有衝到他要求的業績,就會處理我們這些業務人員。」;「(以你們的行業要找到新客戶衝出新的業績需要多久?)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時間,甚至更久。」;「(為何要如此長的時間?)因為我們是作手機、電腦、數位相機的塗料,以我們的行業仍需要一些國際性的認證,例如蘋果、HP公司認可我們的塗料是否含毒,中間有許多流程,例如HP公司指定顏色後,我們仍要拿到給客戶確認顏色及上面塗料的耐摩性是否容易剝落、還有耐摩擦的測試,還有上面油漆的的附著性、硬度、還有油漆內是否函鉛、汞等有毒物質,有些公司要求銀粉含量、還有抗紫外線、抗溶劑,甚至有些公司要求上面塗料是否有經過SGS的認證,所以才需要這麼久的時間。」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318頁至319 頁)。按該證人與原告二人原為同事,且均有參加梁大偉所召開之會議,對原告二人所負責之工作,所需開發新客戶之時間,知之甚稔,其證言應堪採信。審酌:⑴原告二人均係被告之業務經理,然業務人員所從事之工作重在訂單之取得與客戶之開發,與一般行政人員從事公司內部管理作業不同。依業務人員工作內容,率皆在於蒐集、分析市場資料、鎖定目標、進行連繫、發現機會、擬訂計劃、規劃策略、統合資源、適時切入、積極布局與密切追蹤等程序,始能開發新客戶。⑵原告二人於被告所負責之工作為手機塗料之銷售,然依上開證人所證,其流程包括:先經上游公司確認手機塗料是否含毒、再經指定顏色;另再送請客戶確認顏色及耐摩性測試;並需確認油漆附著性、硬度、是否含鉛、汞,及銀粉含量,是否具抗紫外線、抗溶,是否經SGS的認證等繁雜程序,原告二人主張渠等二人開發新客戶取得新訂單,需與被告公司同仁作縱向與橫向溝通工作,諸如請求主管協助市場開發、拜訪客戶以示重視、為客戶簡報、為研發同仁蒐集原告產品規格、請求產品開發、申請樣品試樣、連繫技術服務團隊、協助線上試漆、技術指導、教育客戶等流程,訂單非可一蹴可及,新客戶非短期間內即可開發新客戶完成之事實,應堪採信。則是被告徒以梁大維到職以迄原告遭解僱短短不到三個月,即遽認原告二人未積極開發新客戶云云,即無足取。

㈢原告己○○有無曠職?

被告復抗辯原告己○○97年11月3 日所提出實際工作表,有訪客紀錄,而無訪客報告,應認定係曠職云云。惟查:⑴原告己○○於系爭期間內,有傳送包括有例行週報告、訪客紀錄報告、數位相機市場報告等共計16件之事實,已如前述,自難遽認其有何曠職情事。⑵再者,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 日,或1 個月內曠工達6 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6 款定有明文。原告己○○如果真有曠職情事,被告只須依上揭規定,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何以皆未執此抗辯?再者,原告己○○於此期間內共計傳送59封電子郵件予被告總經理梁大偉之事實,已如前述,足證就其工作進度或與工作有關之事務,皆有與被告之總經理梁大偉接接觸,尚難遽認其有何曠職情事。

㈣原告己○○有無怠惰情事?

被告復抗辯原告己○○自96年4 月起至同年7 月10日止,共計67個工作天,其請假、休假、曠職合計缺席日數達38.5日云云(被告原抗辯42.5天,嗣已更正為38.5天,本院卷第47

9 頁),惟查:⒈病假部分:依被告之工作規則第35條第3項規定,被告從業人員因月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個月不得連續超過5 日;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另同條第4 項規定,被告從業人員因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勞保醫院或公司特約醫院證明,得請普通傷病假,其未住院者,全年不得超過30日(見本院卷第388 頁被告所提出其工作規則)。原告己○○於96年度4 月至同年7 月7日止,其請病假日數,分別為:4 月份請病假計5 天,6 月份請病假計6 天,7 月份請病假計3 天,同年其餘月份則無請病假紀錄,有原告己○○之請假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8 頁至159 頁),而原告己○○此期間內所請病假,不僅有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61 頁至163 頁),且其總天數並未違反被告之工作規則。⒉特別休假部分:按被告之從業人員其工作滿5 年以上,10年未滿者,其特別休假為14日,被告工作規則第32條定有明文。原告己○○於96年間所請之休假為:2 月份1 天,4 月份4 天,5 月份為2 天、

0.75天(即6 小時)、0.43天(3.5 小時);6 月份為2 天,有其請假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8 頁至159 頁),亦未違反被告工作規則。況且,原告二人於系爭期間內之請假日數,均符合被告公司規定而無超額請假情事,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81 頁),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委不足採。

㈤被告抗辯原告己○○於96年5 月14日上午在公司休息區不當

散布被告總經理梁大偉為有錢人並將成為綁架之目標等言論,復於同年月17日在被告總經理辦公室威脅梁大偉要找幫派份子處理,經被告人事部查證屬實,依被告工作規則第53條第7 款得記大過乙次,足認原告己○○違反對被告忠誠義務,主觀上有不能勝任工作情事云云。惟查被告此部分抗辯,係屬原告己○○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解僱事由,要與其主觀上有無不能勝任工作無關,被告執此指摘原告己○○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云云,顯係誤解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與同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區別。況且,證人乙○○即原任職被告之員工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96年5月14日及96年5 月17日原告己○○是否有不當散布總經理是屬有錢人,並將成為綁架之目標之言論?當時你是否在場?實際情形如何?)他(指己○○)有這樣陳述,但他是開玩笑性質,且也不是針對梁大維這樣講,他沒有這個意思,當時我們在吸菸區聊天哈拉,總經理(梁大維)過來時加入我們聊天。」等語(見本院卷第32 0頁)。經查,該證人原任職於被告,與兩造並無恩怨,應無甘冒偽證刑責,故為不實證言之必要,其證言應堪採信。依其證言,原告己○○縱果有為上述陳述,亦屬同事之間聊天時玩笑戲謔之詞,被告抗辯原告己○○恐嚇梁大偉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尚難採信。至於被告另抗辯原告己○○復於同年月17日在被告總經理梁大偉辦公室威脅要找幫派份子處理渠等間之爭議云云,則為原告己○○所否認,而被告迄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殊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兩造僱傭關係仍尚存在,洵屬可採。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金柱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珮娟附表一:

原告甲○○、己○○96年4 月16日至7 月10日之實際工作表┌──┬─────────────────────────────────────────────────────────────┐│日期│工作內容 ││ ├──────────────────────────────┬──────────────────────────────┤│ │甲○○ │己○○ │├──┼──────────────────────────────┼──────────────────────────────┤│4/16│-特殊塗料亞洲區總經理發佈台灣總經理梁大維上任公告 (附件A1: │-首次被告知梁大維先生上任台灣總經理 (附件B-1: Announcement- ││ │ Re: Announcement-David Liang) │David Liang) ││ │-原告甲○○、己○○及另二位同仁至被告公司高雄環球油漆股份有 │-至被告公司高雄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繳交差旅費申請報告 ││ │限公司繳交差旅費申請報告, 並詢問自95年12月~96年3月已申請 │-送樣板至客戶廣達 ││ │之差旅費何時發放 │ │├──┼──────────────────────────────┼──────────────────────────────┤│4/17│-至桃園實驗室領取hp商用筆記型電腦之色板 │-拜訪客戶宏碁, 爭取筆記型電腦打樣機會 ││ │ │-拜訪客戶廣達, 洽談YE7筆記型電腦專案生產進度 ││ │ │-向公司及同事反應, 電腦病毒入侵公司系統,無法正常使用 (附件B-││ │ │ 2,B-3, B-4) ││ │ │-拜訪宏碁桌上型電腦部門, 獲得黑色及銀色兩色打樣, 並將宏碁之 ││ │ │ 準色板轉交桃園實驗室調色(附件B-5實驗室樣品申請表ProMn-9617││ │ │ ) │├──┼──────────────────────────────┼──────────────────────────────┤│4/18│-英業達 (因hp商用筆記型電腦專案之需求, 至士林送色板給當時仍 │-拜訪客戶廣達, 提供多款色板供廣達色彩計畫使用 ││ │ 負責之客戶hp之廠商英業達) (附件A2: RE: (Wendy & Kaven) Call│-將4/17拜訪宏碁桌上型電腦部門所獲得的黑色及銀色色板,交由桃園││ │ Reports and Meeting Minutes Due on June 4,2007(Mon) │ 實驗室調色打樣, 並詢問樣品進度(附件B-5 E-mail) ││ │-請求特殊塗料亞洲區總經理陳東言儘快發放95年12月~96年3月 │-下午特休 (附件B-6 向人事經理請特休假) ││ │ 已申請之差旅費 (附件A1: Re: Announcement-David Liang) │ ││ │-下午病假,但參加桃園縣政府針對被告公司未發放之差旅費勞資調 │ ││ │ 解. │ │├──┼──────────────────────────────┼──────────────────────────────┤│4/19│特休 │特休 (附件 B-6) │├──┼──────────────────────────────┼──────────────────────────────┤│4/20│特休 │-特休 (附件B-6) ││ │ │- 即使特休期間, 原告仍利用自己的時間, 將桃園實驗室完成調色之││ │ │兩色樣板送至宏碁桌上型電腦部門予以確認(附件B-5 實驗室樣品申││ │ │請表ProMn-9617) │├──┼──────────────────────────────┼──────────────────────────────┤│4/21│週休二日 │利用休假日參加客戶華孚人員之婚禮, 為被告公司建立良好關係 │├──┤ ├──────────────────────────────┤│4/22│ │ │├──┼──────────────────────────────┼──────────────────────────────┤│4/23│喪假 │4/23特休,但仍至公司處理事情 │├──┤ ├──────────────────────────────┤│4/24│ │4/24特休 │├──┤ ├──────────────────────────────┤│4/25│ │4/25病假,但仍至公司處理事情 (如被證8 原告4/23之診斷證明書) │├──┤ ├──────────────────────────────┤│4/26│ │4/26病假 (如被證8 原告4/23之診斷證明書) │├──┤ ├──────────────────────────────┤│4/27│ │4/27病假期間, 但仍因客戶需求而至廣達洽公 (如被證8 原告4/23之││ │ │診斷證明書) │├──┼──────────────────────────────┼──────────────────────────────┤│4/28│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 │ ││4/29│ │ │├──┼──────────────────────────────┼──────────────────────────────┤│4/30│病假(4/27手術後休養) │病假(如被證8原告4/23之診斷證明書) │├──┼──────────────────────────────┼──────────────────────────────┤│5/1 │勞動節假日 │勞動節假日 │├──┼──────────────────────────────┼──────────────────────────────┤│5/2 │喪假 │-辦公室 ││ │ │- 因宏碁要求做顏色微調, 至桃園實驗室與調色人員溝通微調方向 (││ │ │附件B-7) │├──┼──────────────────────────────┼──────────────────────────────┤│5/3 │喪假 │-參加同事甲○○父親之公祭 ││ │ │-辦公室 ││ │ │-送色板給客戶廣達, 順便瞭解其量產狀況及是否有服務需求 (附件 ││ │ │B-7) │├──┼──────────────────────────────┼──────────────────────────────┤│5/4 │喪假 │-辦公室 ││ │ │-特休(am 10:oo- 17:30:) │├──┼──────────────────────────────┼──────────────────────────────┤│5/5 │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7) ││5/6 │ │ │├──┼──────────────────────────────┼──────────────────────────────┤│5/7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3: WAR – Wendy 070507) │-辦公室 ││ │-下午特休 │-至桃園實驗室, 追蹤宏碁桌上型電腦色板之調色狀況 ││ │ │-拜訪客戶廣達, 提供皮革漆色板給予客戶參考 │├──┼──────────────────────────────┼──────────────────────────────┤│5/8 │-辦公室 │-辦公室: IT Service公司電腦整體維修 (附件B-8: IT Service) ││ │-送色板至台灣hp(附件A2: RE: (Wendy & Kaven) Call Reports and│-至桃園實驗室, 追蹤宏碁桌上型電腦色板之調色狀況 ││ │Meeting Minutes Due on June 4,2007(Mon) │- 至廣達洽談IP Phone Project( 網路電話專案), 得 知此案之開發││ │ │計劃將延至8 月份開始 │├──┼──────────────────────────────┼──────────────────────────────┤│5/9 │-由於自梁大維總經理就任後一直未指派原告工作, 於是請求梁總經 │-辦公室 ││ │理重視此問題, 如仍無工作安排, 原告甲○○請求至桃園實驗室學習│-至桃園實驗室, 追蹤宏碁桌上型電腦色板之調色狀況 ││ │塗料技術 (起迄5/9~5/10) (附件A4: Re: Rights to Work) │-特休(下午0000- 0000) 參加桃園縣政府勞工協調 ││ │-下午請假參加桃園縣政府勞工協調會, 處理被告公司積欠原告二人 │ ││ │及其他同事共4人之差旅費 │ │├──┼──────────────────────────────┼──────────────────────────────┤│5/10│辦公室 │-辦公室 ││ │ │-至桃園實驗室, 追蹤宏碁桌上型電腦色板之調色狀況 │├──┼──────────────────────────────┼──────────────────────────────┤│5/11│病假 │-被告公司第一次指派負責之工作 ││ │ │-被告公司正式指派原告己○○負責之新工作為開發Gateway、 ││ │ │ Philip-LG 及其他區域性的窗口 (附件B-9 5/11 SRO Daily ││ │ │ Meeting Minutes) ││ │ │-至桃園實驗室, 追蹤宏碁桌上型電腦色板之調色狀況 ││ │ │-送色板至宏碁確認 │├──┼──────────────────────────────┼──────────────────────────────┤│5/12│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 │-5/13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10) ││5/13│ │ │├──┼──────────────────────────────┼──────────────────────────────┤│5/14│-被告公司第一次指派負責之新工作 │-在辦公室蒐集有關Gateway及Philips-LG之產品及市場消息 ││ │-新主管梁大維4/16上任後, 一再強調要更動業務人員原所負責的工 │-實驗室 ││ │作,但卻遲至5月14日才正式指派原告甲○○應負責之新工作: 普立 │ ││ │爾及其他區域性的數位相機廠家 (附件A5: July 6 2007 Executive │ ││ │Summary ANSP-Twn SRO MM TTD 第15頁第1項) │ ││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6: WAR – Wendy 070514) │ ││ │-特休 (10:30~17:30) │ │├──┼──────────────────────────────┼──────────────────────────────┤│5/15│於辦公室蒐集數位相機市場資訊, 以利市場之瞭解與開發 │-在辦公室蒐集有關Gateway及Philips-LG之產品及市場消息 ││ │ │-拜訪客戶華孚, 詢問Philips-LG客戶之開發事項 (附件B-13) │├──┼──────────────────────────────┼──────────────────────────────┤│5/16│特休 │特休 │├──┼──────────────────────────────┼──────────────────────────────┤│5/17│-梁大維交給原告甲○○及己○○”工作說明書(Job Description)”│-辦公室 ││ │,工作內容與二人過去所之內容99%相同), 但所屬部門及職稱卻與之 │-實驗室 ││ │前不同. (附件A5: July 6 2007 Executive Summary ANSP-Twn SRO │-拜訪勇豪, PDA及GPS市場調查 (附件B-13) ││ │MM TTD第13頁第3項) │-報告梁大維Gateway及Philips-LG在台並無分公司, Gateway 的客戶││ │-梁大維要求原告二人呈交”商業策略計劃(Business Strategic │ 窗口在美國及中國, 而Philips-LG 的客戶窗口則在韓國, 不知該如││ │ Plan)”, 期限5/21下午5:30前. (附件A5: July 6 2007 Executive│ 何進行開發, 請梁大維協助 (附件B-11) ││ │ Summary ANSP-Twn SRO MM TTD 第13頁第4項) │ │├──┼──────────────────────────────┼──────────────────────────────┤│5/18│特休一天 │-辦公室 ││ │-梁大維要求原告二人交出原負責之客戶名單, 期限5/21上午10:30 │-拜訪仁寶, 調查筆電、電視及顯示器市場, 爭取商業機會(附件B-13││ │前. (附件A7: POC fm Wendy & Kaven---Due on May 21, 2007 │ ) ││ │@10:30) │-再報告梁大維Gateway及Philips-LG在台並無分公司, 不知該如何進││ │ │ 行開發,請梁大維支援及協助 (附件B-12) │├──┼──────────────────────────────┼──────────────────────────────┤│5/19│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 繳交客戶名單(附件A7), 但因上級主管梁大維及美國之Mike Annis│-5/19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13 E-MAIL) ││5/20│對客戶及聯絡窗口之認知及瞭解與事實不同, 原告因而一再針對名單│ ││ │部份向兩位主管澄清及解釋. │ ││ │a.附件A8: RE: POC fm Wendy & Kaven---Due on May 21, 2007 │ ││ │ @10:30): (起迄5/18~5~21) │ ││ │b.附件A9: RE: (Phae II) POC fm Wendy & Kaven---Due on May 22│ ││ │ ,2007 @17:30) (起迄5/18~5~22) │ │├──┼──────────────────────────────┼──────────────────────────────┤│5/21│-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10: WAR - 070521) │-被告公司第二次指派負責之新工作 ││ │-繳交BSP(商業策略計劃)數位相機報告 (附件A11: RE: (Wendy & │-繳交客戶名單 (附件B-14 RE: OBM/ODM account information) ││ │ Kaven) BSP Due on 5/21 @17:30) │-邀請美國主管Mike Annis一起拜訪客戶華孚, 瞭解LG筆記型電腦的 ││ │ │ 案子(附件B-15) │├──┼──────────────────────────────┼──────────────────────────────┤│5/22│-上午病假 │-辦公室 ││ │-於辦公室進一步檢討數位相機BSP報告內容 │-與美國主管Mike Annis討論安排拜會客戶華孚負責 LG NB業務人員 ││ │ │事宜 (附件B-16) │├──┼──────────────────────────────┼──────────────────────────────┤│5/23│-上午特休(2.5小時) │特休 ││ │-於辦公室研究數位相機之客戶開發計劃 │ │├──┼──────────────────────────────┼──────────────────────────────┤│5/24│-聯絡被告公司東莞廠, 瞭解過去廣東普立爾曾試過的顏色 (附件 │-辦公室 ││ │ A12: RE: Sample Colors for Premier) │-實驗室 ││ │-於辦公室研究數位相機之客戶開發計劃 │ │├──┼──────────────────────────────┼──────────────────────────────┤│5/25│-電話聯絡客戶致伸, 瞭解該公司之數位相機或週邊產品, 探究有無 │-辦公室 ││ │ 前往拜訪或開發之可能 (附件A13: WAR – Wendy 070528) │-實驗室 ││ │-聯絡客戶群光, 瞭解該公司之數位相機或週邊產品, 探究有無前往 │ ││ │ 拜訪或開發之可能 (附件A14: DSC Products – Chicony) │ ││ │-聯絡客戶昆盈, 瞭解該公司之數位相機或週邊產品, 探究有無前往 │ ││ │ 拜訪或開發之可能 (附件A15: DSC Products – KYE) │ │├──┼──────────────────────────────┼──────────────────────────────┤│5/26│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繳交數位相機市場週報告 (附件A16: Update for DSC 070527) │ ││5/27│-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13: WAR – Wendy 070528) │ │├──┼──────────────────────────────┼──────────────────────────────┤│5/28│-上午特休 │-辦公室 ││ │-拜訪客戶金寶, 瞭解該公司之數位相機或週邊產品, 嘗試開發之可 │-實驗室 ││ │ 能 (附件A17: We visit Kinpo for DSC) │-拜訪客戶金寶, 瞭解該公司之數位相機或週邊產品, 嘗試開發之可 ││ │ │ 能 (附件B-17 We visit Kinpo for DSC) ││ │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18) │├──┼──────────────────────────────┼──────────────────────────────┤│5/29│病假 │-辦公室 ││ │ │-拜訪客戶廣達協助美國同事獲得Gateway在美國的窗口(附件B-19) ││ │ │-接獲美國主管Mike Annis的指示, 將我所獲得廣達生產Gateway筆記││ │ │ 型電腦的資訊, 分配給其他的同事負責, 要我退出此案的開發(附件││ │ │ B-20 Gateway & Premier) │├──┼──────────────────────────────┼──────────────────────────────┤│5/30│-梁大維交付處分單, 針對原告甲○○發出電郵通知客戶更改聯絡電 │-辦公室 ││ │話, 以及拒絕交出客戶名單兩項加以處分. │-實驗室 ││ │-再次電話聯絡客戶昆盈 (附件A18: WAR – Wendy 070604) │-報告人事丙○○經理有關上級主管將原告己○○原負責專案及客戶 ││ │-針對公司組織架構與個人職務, 要求被告公司說明及澄清 (5/30) │ 指派給其他同事 (附件B-21) ││ │(附件A19: Clarification) │-協助梁大維獲得Acer, Quanta, Sony及AOC液晶電視在過去的開發歷││ │-下午特休 │ 史 (附件B-22) │├──┼──────────────────────────────┼──────────────────────────────┤│5/31│-上午特休(2小時) │-拜訪客戶群光 (附件A20) ││ │-拜訪群光, 獲得該公司數位相機及數位攝影機之詳細資料, 並獲得 │ ││ │皮革漆之試漆機會 │ │├──┼──────────────────────────────┼──────────────────────────────┤│6/1 │-繳交群光訪談報告 (附件A20: Meeting Minutes–Chicony 070531)│-辦公室 ││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18: WAR – Wendy 070604) │-協助客戶廣達向被告公司跟催商業回饋金事宜 (附件B-23) ││ │-繳交數位相機市場週報告 (附件A21: DSC Status Update–070601)│-下午特休3.5小時 ││ │-提供客戶群光有關被告公司在東莞試漆之聯絡窗口, 同時通知被告 │ ││ │公司華南區業務技術經理, 做雙向安排 (起迄6/1~6/5) (附件 A22: │ ││ │Re: Contact for trial of Soft Touch Paint) │ ││ │-邀請美國主管Mike Annis出席並主持於群光所舉行之公司介紹及色 │ ││ │彩趨勢簡報 (起迄6/1~6/11) │ ││ │ a. (附件A23: RE: Meeting Minutes – Chicony 070531) │ ││ │ b. (附件A24: RE: Meeting Minutes – Chicony 000000-0) │ ││ │-聯絡客戶英群, 瞭解該公司之數位相機或週邊產品, 探究有無前往 │ ││ │拜訪或開發之可能 (附件A25: DSC products) │ ││ │-至桃園實驗室申請客戶好而優台灣總公司需試用之樣漆 │ │├──┼──────────────────────────────┼──────────────────────────────┤│6/2 │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聯絡東莞技術服務人員有關客戶群光在東莞試漆之各事項安排 (附 │ ││6/3 │件A22: Re: Contact for trial of Soft Touch Paint) │ ││ │-回覆梁大維有關行程、業績及市場報告 (起迄6/2~6/4) (附件A26:│ ││ │RE: Reporting Destination at ANSP-Twn Office) │ │├──┼──────────────────────────────┼──────────────────────────────┤│6/4 │-針對客戶群光於東莞之試漆, 向浙江實驗室申請樣品 (起迄 │-辦公室: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24) ││ │ 6/4~6/5) (附件A27: RE: Promen #10127 S/F for Chicony DV) │-告知梁大維原告己○○已經將兩封訪客報告交付美國主管Mike ││ │-提供客戶群光被告公司於東莞清溪之負責人員窗口 (附件A28: │ Annis(附件B-25) ││ │ Contact Window in Qinxi) │-跟催被告公司梁大維總經理有關給與廣達商業回饋金事宜(附件B-26││ │-回覆梁大維有關行程、業績及市場報告與更新 (附件A2: RE: │ ) ││ │ (Wendy & Kaven) Call Reports and Meeting Minutes Due on │-跟催被告公司浙江之客戶服務部有關給與廣達商業回饋金事宜 (附 ││ │ June 4,2007(Mon) │ 件B-27) ││ │-針對公司組織與個人職務要求澄清, 並要求處分之申訴 (起迄 │-應梁大維要求, 彙整4/16-5/31之行程報告 (附件B-28) ││ │ 5/30~6/5) (附件A29: RE: Demerit Award & Clarification) │-午特休2小時 ││ │-請求上級Mike Annis提供客戶hp數位相機代工廠華晶之聯絡窗口 │ ││ │ (附件A30: Altek – HP DSC) │ ││ │-電話聯絡客戶英群 (附件A31: WAR - 070611) │ ││ │-電話聯絡客戶好而優, 討論群光在其東莞廠之試漆事宜 (附件A31: │ ││ │WAR - 070611) │ │├──┼──────────────────────────────┼──────────────────────────────┤│6/5 │-與上級主管討論第三季之銷售計劃 (起迄6/5~6/8) (附件A32: RE: │-辦公室 ││ │Q3 Sales Projection) │-下午特休 ││ │-至桃園實驗室挑選適合數位相機產品使用之色板 (附件A33: VM │ ││ │ samples to develop DSC market) │ │├──┼──────────────────────────────┼──────────────────────────────┤│6/6 │-辦公室 │病假 ││ │-參加台北電腦展 (發生車禍) │(如被證8 6/6所附之診斷證明書) │├──┼──────────────────────────────┤ ││6/7 │-電話聯絡客戶群光, 追蹤試漆狀況, 詢問客人對產品是否滿意 (附 │ ││ │ 件A31: WAR - 070611) │ ││ │-實驗室 │ │├──┼──────────────────────────────┤ ││6/8 │-追蹤好而優於東莞之試漆結果 (附件A34: Re: Akzo 皮革漆試漆) │ ││ │-參加台北電腦展 │ │├──┼──────────────────────────────┼──────────────────────────────┤│6/9 │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 │ ││6/10│ │ │├──┼──────────────────────────────┼──────────────────────────────┤│6/11│-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31: WAR - 070611) │病假 ││ │-至桃園實驗室找尋可開發於數位相機市場之皮革漆色板 │ │├──┼──────────────────────────────┤ ││6/12│-於辦公室蒐集數位相框之市場資訊, 研究開發數位相框市場之可能 │ ││ │ 性 │ ││ │-至桃園實驗室討論皮革漆之相關問題 │ │├──┼──────────────────────────────┤ ││6/13│-客戶群光 │ ││ │ a.公司介紹及色彩趨勢簡報 (6/14交訪談報告, 附件A35: Meeting │ ││ │ Minutes – Color Presentation in Chicony 070613) │ ││ │ b.安排群光之會議室及設備 (附A36: Meeting Room #) │ ││ │ c.邀請群光其他單位之兩位處長參加當日之簡報 (附件A37: Color │ ││ │ Trend Presentation for Chicony) │ │├──┼──────────────────────────────┼──────────────────────────────┤│6/14│-繳交於群光舉辦之公司介紹及色彩趨勢簡報的訪談報告 (附件A35: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29) ││ │ Meeting Minutes – Color Presentation in Chicony 070613) │-繳交5/7-6/13日行程報告 (附件B-30) ││ │-申請好而優試漆產品之報價 │-與客戶普立爾(富士康)安排拜訪行程 (附件B-31) ││ │-客戶好而優因成本考量, 要求我方更改塗料系統, 因此申請重新試 │-與客戶佳能(Abico)安排拜訪行程 (附件B-32) ││ │ 漆, 並針對此新的塗料系統進行環測 (起迄6/14~6/18) (附件A38:│ ││ │ RE: Quotation for HEI & Re-trial + Storage Test) │ │├──┼──────────────────────────────┼──────────────────────────────┤│6/15│-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39: WAR – Wendy 070618) │-向梁大維的不實指責與處分, 提出解釋並要求申訴(附件B-33) ││ │-繳交數位相機市場週報告 (附件A40: DSC Update – 070615) │-連繫普立爾及被告公司大陸窗口安排試漆及樣品(附件B-34, B-35) ││ │-聯絡東莞廠有關客戶好而優重新進行第2次試漆事項 │-並向普立爾確認油漆系統並提供樣本油漆 (附件B-36) ││ │-聯絡浙江實驗室提供產品測試報告 (附件A41: RE: Test report of│ ││ │ #724 Duraflex & #078M S/F) │ ││ │-請梁大維說明原告之職稱並公佈正式之組織圖 (起迄6/15~6/18) │ ││ │ (附件A42: 回覆: Wendy'd Job Title: Account Manager) │ ││ │-實驗室 │ │├──┼──────────────────────────────┼──────────────────────────────┤│6/16│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 │-與被告公司大陸同事聯絡, 安排普立爾試漆事宜(附件B-37),並通知││6/17│ │ 普立爾被告公司大陸將會有人與其聯絡 (附件B-38) │├──┼──────────────────────────────┼──────────────────────────────┤│6/18│-電話聯絡上海HP, 嘗試找到開發hp數位相機之窗口 (附件A43: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39) ││ │ WAR - 070625) │-繳交數位相機市場概況報告 (附件B-40) ││ │-梁大維要求提出專案之每月銷售預估, 期限6/20下午5:30前) │-聯絡浙江實驗室, 要求提供合乎普立爾規格的塗料, 並討論規格 ( ││ │-呈交第一版P&D(考核表) (附件A44: RE: (2nd Request) P&D for │ 附件 B-41) ││ │ ANSP-Twn--Due on June 20,2007@17:30) │-奉上級命令將原告所負責之客戶明基專案Joybook S32, 轉交給其他││ │-1:53 pm 收到梁大維寄發之警告信, 警告不得替其他同仁發言, 因 │ 同事 (附件B-42) ││ │而回覆及說明 (附件A45:RE: Warning: Do Take Care of Your Self│ ││ │---Wendy Yu) │ ││ │-3:01 pm收到梁大維寄發之警告信, 警告內部溝通要使用英文,不得 │ ││ │用中文, 因而回覆及說明 (附件A46: RE: Warning: English │ ││ │Communication for Internally) │ ││ │-3:05 pm收到梁大維寄發之警告信, 警告不得替其他同仁表示意見, │ ││ │因而回覆及說明(附件A47:RE: Warning: KIS Concept ---Wendy Yu)│ │├──┼──────────────────────────────┼──────────────────────────────┤│6/19│端午節假日 │端午節假日 │├──┼──────────────────────────────┼──────────────────────────────┤│6/20│-拜訪客戶明基BenQ │特休 ││ │-實驗室 │ ││ │-與梁大維討論數位相機市場之塗料銷售 (起迄6/20~6/22) (附件 │ ││ │ A49: 回覆: (Wendy & Kaven) Sales for DSC Mkt----2) │ │├──┼──────────────────────────────┼──────────────────────────────┤│6/21│-呈交客戶明基之訪談報告(附件A48: Meeting Minutes – BenQ │-持續聯絡客戶佳能, 安排拜訪行程 (附件B-43) ││ │070620) │-持續安排聯絡被告公司大陸同事有關普立爾試漆事項(附件B-44) ││ │-於辦公室蒐集並撰寫數位相機客戶分析報告 │-跟催普立爾專案進度 (附件B-45) ││ │ │-嘗試取得普立爾之業務相關訊息 (附件B-46) ││ │ │-向梁大維報告數位相機市場開發現況 (附件B-47) │├──┼──────────────────────────────┼──────────────────────────────┤│6/22│-於辦公室蒐集並撰寫數位相機客戶分析報告 │-向梁大維報告, 廣達接到被告公司消息, 表示原告己○○已不在被 ││ │ │ 告公司服務,原告請求梁大維協助調查此事, 予以澄清 (附件B-48) ││ │ │-聯絡大陸同事與普立爾連繫試漆事項 (附件B-49) ││ │ │-持續與客戶佳能安排拜訪行程 (附件B-50) │├──┼──────────────────────────────┼──────────────────────────────┤│6/23│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 │-繳交數位相機週報告 (附件B-51) ││6/24│ │-繳交數位相機客戶分析報告 (附件B-51) │├──┼──────────────────────────────┼──────────────────────────────┤│6/25│-上午特休 │-持續與客戶佳能安排拜訪行程 (附件B-52) ││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43: WAR - 070625) │-與梁大維討論P&D(考核表)事項 (附件B-53) ││ │-繳交數位相機客戶分析報告 (附件A50: RE: (Wendy & Kaven) │-與東莞同事討論普立爾新專案 (附件B-54) ││ │ Sales for DSC Mkt----) │-與東莞同事聯絡普立爾報價相關事宜 (附件B-55, 附件B-56) ││ │-電話聯絡台灣HP, 再度嘗試尋找開發hp數位相機市場之窗口 (附 │-與普立爾安排在台灣見面事宜 (附件B-57) ││ │ 件A51: WAR - 070702) │ ││ │-回覆梁大維針對BSP(商業策略計劃)之反饋及意見 (起迄6/25~7/2) │ ││ │ (附件A52: RE: (Wendy/Kaven/Chi Mu) Strategic Plan with AE) │ ││ │-第二次呈交P&D(考核表) (附件A44: RE: (2nd Request) P&D for │ ││ │ ANSP-Twn--Due on June 20,2007@17:30) │ │├──┼──────────────────────────────┼──────────────────────────────┤│6/26│-電話聯絡客戶昆盈,獲得其數位相機之代工廠商相關資訊 (附件A51:│-持續向東莞服務團隊跟催普立爾新專案的相關資訊(附件B-58, 附件││ │ WAR – 070702) │ B-59, 附件B-60) │├──┼──────────────────────────────┼──────────────────────────────┤│6/27│病假 │特休 │├──┼──────────────────────────────┼──────────────────────────────┤│6/28│-聯絡客戶好而優, 請求提供第2次試漆之測試報告及與其現使用產 │-持續向東莞服務團隊跟催普立爾新專案的相關資訊 (附件B-61) ││ │ 品之價差 (附件A53: 阿克蘇皮革漆報價) │-通知東莞服務團隊普立爾更改試漆日期 (附件B-62, 附件B-63) ││ │-電話聯絡客戶德之傑, 瞭解該公司之數位相機或週邊產品, 探究有 │-與梁大維討論普立爾報價需要團隊分工去蒐集市場訊息, 並請梁大 ││ │ 無前往拜訪或開發之可能 (附件A51: WAR - 070702) │ 維幫忙與大陸團隊溝通協調 (附件B-64) ││ │-與主管討論產品報價問題 (起迄6/28~7/2) (附件A54: 回覆: │-持續與佳能安排在台灣見面事宜 (附件B-65) ││ │ ( Wendy) 阿克蘇皮革漆報價 (Chicony DSC) │ │├──┼──────────────────────────────┼──────────────────────────────┤│6/29│-特休一日 │辦公室 ││ │-繳交數位相機週報告 (附件A55: DSC Update- 070629) │ ││ │-第三次呈交P&D(考核表)( 附 件A56-1 ~56-4: 2007 P&D–P1~P4)│ │├──┼──────────────────────────────┼──────────────────────────────┤│6/30│週六假日 │週六假日 ││ │-參加客戶仁寶電腦設計人員暨客戶宏達電設計人員聯姻之婚禮 │ │├──┼──────────────────────────────┼──────────────────────────────┤│7/1 │週日假日 │週日假日 ││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51: WAR - 070702) │ │├──┼──────────────────────────────┼──────────────────────────────┤│7/2 │-聯絡客戶德之傑, 安排前往拜訪及簡報事宜 (起迄7/2~7/5) (附件 │病假 ││ │A57: 回覆: Color & Trend Introduction –Akzo Nobel Coatings)│(如被證8 7/2之診斷證明書) ││ │-電話聯絡台灣HP之設計人員, 試圖找出HP數位相機產品之正確聯 │ ││ │絡窗口 (附件A58: WAR – 070709) │ ││ │-原負責之客戶英華達來電討論hp PDA塗料規格相關問題 (附件 │ ││ │A58: WAR – 070709) │ │├──┼──────────────────────────────┤ ││7/3 │-聯絡客戶華晶, 安排拜訪及測試樣品之提供; 同時邀請美國主管 │ ││ │Mike Annis出席及主持 (起迄7/3~7/10) │ ││ │a. (附件A59: RE: HP DSC – Akzo Nobel Coatings –安排拜訪及 │ ││ │ 取消拜訪) │ ││ │b. (附件A60: RE: HP DSC – Akzo Nobel Coatings –測試板) │ ││ │c. (附件A61: 回覆: HP DSC – Akzo Nobel Coatings –邀請主管 │ ││ │ Mike) │ ││ │-聯絡浙江實驗室針對客戶華晶之需求, 進行樣品測試及製作測試報 │ ││ │告 │ ││ │(附件 A62: RE: Urgent! Tested panels and Test report for │ ││ │Altek (DSC) │ │├──┼──────────────────────────────┤ ││7/4 │-辦公室, 實驗室 │ ││ │-梁大維交付新處分單, 認為原告甲○○拒絕在考核表內填入業績目 │ ││ │標, 且不願意接受新職稱等兩事項, 加以處分. │ ││ │-第四次呈交P&D(考核表), 原告甲○○針對年度業績目標及新職稱 │ ││ │兩部份特別加以說明. │ ││ │a.(附件56-1~56-4: 2007 P&D – P1~P4) │ ││ │b.(附件A63: RE: P&D: Wendy Yu’s Objectives Feedback on │ ││ │ July 4, 2007) │ │├──┼──────────────────────────────┼──────────────────────────────┤│7/5 │-再度電話聯絡客戶德之傑確認該公司ID人員如何連繫, 希望能安排 │-應梁大維要求, 再次提供宏碁工業設計師的聯絡窗口相關業務事宜 ││ │拜訪 (附件A58: WAR – 070709) │ (附件B-66) ││ │-回覆梁大維有關考核表內之目標設定問題 (附件A63: RE: P&D: │-向梁大維提供宏碁所承認色板事項 (附件B-67) ││ │Wendy Yu’s Objectives Feedback on July 4, 2007) │-聯絡被告公司上海服務團有關宏碁在富士康山東之專案事項 (附件 ││ │-聯絡原負責之hp PDA規格事宜 │ B-68) ││ │a. 客戶英華達 (附件A64: RE: 回信: RE: Test spec for │-持續與普立爾設計人員安排其從大陸回台後之見面時間,以檢討試漆││ │ Hobbes-------------PU Paint) │ 結果 (附件B-69, 附件B-70) ││ │b. 與大陸華東區之同仁Gim電話溝通來龍去脈 │-與東莞團隊聯絡普立爾之試漆狀況及結果 (附件B-71) ││ │ │-應梁大維要求, 再次繳交佳能及普立爾的客戶分析報告 (附件B-72)││ │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73) │├──┼──────────────────────────────┼──────────────────────────────┤│7/6 │-上午特休 │-拜訪亞旭, 討論微軟webcam專案, 提供客戶訪談報告 (附件B-74) ││ │-拜訪客戶亞旭, 討論其承接Microsoft一數位產品之專案開發 (附件│-與梁大維檢視宏碁桌上型專案開發歷史, 並確認色板已早在5/30交 ││ │A65: Askey's product for Microsoft) │ 給梁大維 (附件B-75) ││ │-繳交數位相機市場週報告 (附件A66: DSC Status-070706) │-安排廣達會議 (附件B-76) │├──┼──────────────────────────────┼──────────────────────────────┤│7/7 │週休二日 │週休二日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A58: WAR – 070709) │-再次向梁大維闡明宏碁專案開發之過程與歷史 (附件B-77) ││7/8 │ │ │├──┼──────────────────────────────┼──────────────────────────────┤│7/9 │-梁大維要求提供被告公司過往懸而未決之各種事項 (附件A67 : RE │-繳交例行業務週報告 (附件B-78)Acer Display project ││ │( Wendy, Kaven, Chi Mu) Accounts Transferring ( 5 W/2 H) │-與梁大維澄清宏碁專案開發的歷史, 及不當的責任歸屬 (附件B-79,││ │Reports, Due on July 9,2007@17:30) │ 附件B-80) ││ │-至桃園實驗室領收浙江實驗室寄達給客戶華晶之測試板 (附件A68: │ ││ │FW test panel) │ │├──┼──────────────────────────────┼──────────────────────────────┤│7/10│-與華晶何經理約好下午在新竹廠會議,但中午即遭被告公司中止僱傭│-早上打電話給客戶佳能, 約定7/11至佳能之五股廠會議,但中午即因││ │合約 (附件A59:RE: HP DSC–Akzo Nobel Coatings –安排拜訪及取│遭被告公司中止僱傭合約而取消 ││ │消拜訪) │ │└──┴──────────────────────────────┴──────────────────────────────┘附表二-被告就原告提出附表一所作之審查表┌────────┬────────────┬──────────┬────────┬──────────┬───────────┐│ │不合乎業務開發與銷售要求│未將此封與業務開發及│公司內部發文及通│與主管爭執管理措施等│符合要求的業務開發及銷││ │之不完整的報告。 (報告應│銷售相關的電子郵件抄│告,與原告之業務│的電子郵件,與原告之│售報告 (含、人、事、時││ │有人、事、時、地、物、建│送予直接主管-梁 大維│開發及銷售無關聯│業務開發及銷售無關聯│、地、物、建議和解決方││ │議和解決方案) │ │ │ │案 │├────────┼────────────┼──────────┼────────┼──────────┼───────────┤│甲○○(Wendy Yu)│A3,A6,A7,A10, │A12,A14,A15,A16, │A1,A2,A5,A22, │A4,A8,A9,A18, │A11,A20,A21,A40, ││No.A1~A68 │A13,A18,A23,A24, │A17,A19,A25,A28, │A26,A32,A33,A41,│A29,A42,A45,A46, │A48,A50,A55,A66 ││ │A27,A30,A31,A35, │A34,A36,A37,A38, │A44,A49,A54,A61 │A52,A56-1,A56-4,A59,│ ││ │A39,A43,A51,A58, │A53,A60,A65 │ │A62,A63,A67 │ ││ │A59,A64,A68 │ │ │ │ │├────────┼────────────┼──────────┼────────┼──────────┼───────────┤│使用相同及重複的│ │ │ │ │A11與A21,A40,A55,A66 ││報告 │ │ │ │ │相同 ││ │ │ │ │ │A20與A21相同 │├────────┼────────────┼──────────┼────────┼──────────┼───────────┤│己○○ (Kevin │B7,B10,B13,B14,B16, │B15,B19,B35,B36, │B1,B2,B3,B4, │B6,B11,B12,B33,B53, │A20(同甲○○提供之報告││Huang) │B17,B18,B22,B24, │B43,B44,B45,B46, │B5,B8,B9,B20, │B79 │) ││No.B1~B80 │B25,B27,B28,B29, │B49,B50,B52,B54, │B21,B23,B26,B41,│ │B40 ││ │B30,B31,B32,B34, │B55,B56,B57,B58, │B42,B47,B48,B62 │ │ ││ │B37,B38,B39,B51, │B59,B60,B65,B70, B71│ │ │ ││ │B61,B63,B64,B66, │ │ │ │ ││ │B67,B68,B69,B73, │ │ │ │ ││ │B74,B75,B76,B77, │ │ │ │ ││ │B78,B780 │ │ │ │ │└────────┴────────────┴──────────┴────────┴──────────┴───────────┘

裁判日期:200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