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庚○○
戊○○辛○○丙○○丁○○乙○○己○○被 上訴人 甲○○
邱財壽即祭祀公業邱詩欽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06 號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239,4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