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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 乙○○被上 訴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