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9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49 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68,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