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 告 丁○○
7號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被 告 乙○○
甲○○丙○○前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股份讓渡協議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