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 丁○○被 上訴人 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8 號請求確認股份讓渡協議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36,1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
4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