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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重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

9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9 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繳納,並於送達96年9 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裁判日期:2007-10-19